国务院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365bet体育在线官 www.dzlxwg.com 时间:2013年11月28日 【字体:

  编者按:今年以来,按照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新一届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大批行政审批事项。为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公平,宽松发展的经济环境,2013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作出明确要求,并提出了具体措施。《通知》内容与财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及社会力量作用,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学习参考。

  一、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概念,即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通知》强调,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通知》总结实践经验,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提出了16项设定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为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在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5项标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原则上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等。(第一、五、六、七、八项)

  二是为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在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3条标准: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等。(第二、三、四项)

  三是明确了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3种情形: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行政法规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九、十、十四项)

  四是明确了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能够解决,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的4种情形: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或者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中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行政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

  《通知》强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加强审查论证,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增强审查论证的科学性,《通知》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是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审查论证:(1)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2)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方面论证内容。

  二是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审查论证:(1)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征求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2)中央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它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3)对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此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决定停止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三、推进跟踪监管,加强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强化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对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等现象,具有重要作用。对此,《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国务院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机制:(1)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2)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3)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4)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此外,还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规定

  《通知》还对贯彻实施本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国务院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是地方政府、国务院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清理结果要于2013年12月底前报中央编办。

  二是地方政府要根据《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